山東新華醫療廢物處理按照“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廢棄藥品包裝處置管理工作(衛辦醫政函〔2012〕681號)”的具體要求:
1、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廢棄包裝處置。要嚴格按照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》(衛醫發〔2005〕438號)等有關規定,做好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廢棄空安瓿、貼劑的回收、核對、記錄和監督銷毀工作。
2、關于按醫療廢物處理的廢棄藥品包裝處置。對被病人血液、體液、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(一次性塑料)輸液瓶(袋)、空安瓿(注射藥小瓶)等廢棄藥品包裝,要嚴格按照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》(衛生部令36號)、《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衛辦醫發〔2005〕292號)等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。
3、關于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的處置。對于醫療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廢棄藥品包裝以外的、按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特別是貴重藥品廢棄包裝,應當盡量在使用前進行毀形,不易毀形的要進行破壞性標記,并將此類廢棄藥品包裝統一收集后,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統一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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